|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信息披露期滿日北京時間**:**前(以到賬時間為準)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 2、本項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滿,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wǎng)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3、本項目信息披露期即為盡職調查期限,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期內有權利和義務對標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全面了解標的資產狀況。一經(jīng)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意向受讓方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項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評估報告等全部備查文件等內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盡職調查,已對受讓行為進行獨立決策和判斷,自愿接受標的資產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和承擔本次受讓標的資產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不得以未查閱、勘察或未審慎查閱、勘察相關資料及標的資產或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和瑕疵為由,向轉讓方或北交所主張任何抗辯或不履行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退還標的資產、解除《資產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還、減少交易價款或者服務費等),不得以此要求轉讓方或者北交所承擔任何責任。意向受讓方如有上述行為,將被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jīng)濟責任與風險,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轉讓價款,并將標的資產另行處置。 4、意向受讓方須詳細閱讀本項目所公示的相關附件,在提交受讓申請時,需向北交所遞交信息披露附件所列的《現(xiàn)場踏勘確認書》(轉讓方加蓋公章,意向受讓方需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需簽字按捺手印)。 5、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時,須按照附件《承諾函》內容對相應事項進行承諾。 6、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受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