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GR****GD******2 |
|---|---|
| 項目名稱 | 廣州市天河區(qū)廣州大道北**0號、**2號HB**(汽車庫)轉讓 |
| 資產類別 | 房產 |
| 轉讓方名稱 | 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qū) | |
| 掛牌價格 | **7.**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網(wǎng)絡競價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須在轉讓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辦理完畢受讓申請手續(xù)(含提交《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交納誠意金或保證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讓申請材料時間為信息公告期內工作日9:**-**:**。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內向中心提交《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行為,是對交易條件和轉讓底價的認可和接受。2.意向受讓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向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賬為準)。2.1意向受讓方若違反資產交易相關法規(guī)政策或交易規(guī)則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自動轉為資產交易價款。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的,保證金在交易活動結束之日或受讓方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無息原路返還。2.2本項目保證金或交易價款不接受現(xiàn)金、現(xiàn)金匯款、托收支票、銀行匯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讓方應通過匯款、轉賬方式轉入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并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項目編號+資金用途”。2.3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結算賬戶(用于保證金和交易價款的收付):賬戶名稱: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賬號:******************4開戶行:中信銀行廣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讓方在辦理意向登記手續(xù)并簽訂《盡職調查保密承諾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內查閱資產交易文件和對標的進行盡職調查。意向受讓方須根據(jù)本公告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4.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意向受讓方提供補充資料。信息公告期內,經公開征集產生一個合格意向受讓方的,由轉讓方和該合格意向受讓方按照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掛牌價與該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合格意向受讓方的,通過網(wǎng)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的通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5.受讓方須在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憑證前,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向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支付有關服務費用。本項目有關服務費用不接受現(xiàn)金、現(xiàn)金匯款、托收支票、銀行匯票等付款方式,受讓方須將上述費用通過匯款、轉賬方式轉入以下賬戶。5.1受讓方應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項目編號+資金用途”。5.2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賬戶(用于收取服務費用):賬戶名稱: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賬 號:************************開 戶 行:興業(yè)銀行廣州分行營業(yè)部6.本公告所稱意向受讓方是指有購買標的資產意向并向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提交書面受讓申請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本公告所稱合格意向受讓方是指經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審查,符合受讓條件和轉讓要求并取得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資格審核認定結果通知書》的意向受讓方。本公告所稱掛牌起始、截止日期即為本項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1)受讓方須承諾已知悉相關購房政策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并已自行確認完全符合相關購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關購房政策規(guī)定而導致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2)受讓方須按照交易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3)意向受讓方參加受讓報名前可通過現(xiàn)場勘查自行對標的房產情況負責,包括但不限于標的資產結構、性能、價值及房產的其他情況。意向受讓方放棄對標的資產現(xiàn)場勘查的,不影響其按本義務及其他相關交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風險。(4)標的房產的過戶手續(xù)由受讓方負責辦理,轉讓方予以必要的配合。轉讓方協(xié)助過戶義務僅指轉讓方為協(xié)助受讓方辦理標的房產至受讓方名下的房產證手續(xù)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資料,轉讓方不承擔協(xié)助過戶至除受讓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義務。(5)資產轉讓中涉及的產權交易服務費,交易雙方各自依法承擔。(6)辦理標的資產過戶所涉及的一切法定稅費(即由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征收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測量、評估、工本等費用),由交易雙方各自依法承擔。(7)標的資產交接前的水、電以及其他相關附屬費用由轉讓方承擔,交接后(含當日)由受讓方承擔。(8)受讓方應按《資產交易合同》規(guī)定支付交易價款。(9)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資產受讓申請,視為接受轉讓方已擬定的資產交易合同等文本,成為受讓方后無條件與轉讓方簽署包含前述《資產交易合同》在內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