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G**5線浦城縣盤亭廟灣段公路改線工程前期編制報告項目
答疑紀要及補充通知(一)
各投標人:
現對國道G**5線浦城縣盤亭廟灣段公路改線工程前期編制報告項目(招標編號:E******************1)澄清、修改、補充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招標公告中招標人資格要求有“近5年(****年1月1日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日)完成過1條以上(含1條),里程在3公里及以上的二級 (注:同一項目的不同階段的勘察設計業(yè)績不重復計算)公路等級及以上的勘察設計業(yè)績”,但在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2資格審查條件(業(yè)績最低要求)中,顯示無要求。請問以哪一條款為準?
答: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2資格審查條件(業(yè)績最低要求)補充“業(yè)績最低要求如下:近5年(****年1月1日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日)完成過1條以上(含1條),里程在3公里及以上的二級(注:同一項目的不同階段的勘察設計業(yè)績不重復計算)公路等級及以上的勘察設計”。
2.招標文件第**頁**.1合同價格費用支付階段(1)~(3)的內容與第**頁**.1合同價格勘察設計費用支付階段(1)~(**)的內容不一致,請問以哪一條款為準?
答:以招標文件第**頁**.1合同價格費用支付階段(1)~(3)的內容為準。
3.招標文件中爭議的解決條款中第**頁**.6條為加快設計進度,需利用原福泰公路設計成果并給予補償。請明確福泰公路是否與本項目設計有關聯?
答:刪除招標文件第四章 第二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6為加快設計進度,需利用原福泰公路設計成果并給予補償。
二、補充部分
1.請投標人按最新發(fā)布的澄清文件進行制作電子投標文件,若未按最新發(fā)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制作電子投標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fā)出的文件為準。本答疑紀要及補充通知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浦城縣交通工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省冶金工業(yè)設計院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