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通過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0萬元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本項目信息披露期滿,如只產生一家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本項目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1)如只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該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該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2)如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將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的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最高報價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北交所將在收到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 3.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本項目所涉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北交所全部備查文件及該等報告所披露的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承擔所有相關風險,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讓方若發(fā)生以不了解標的企業(yè)的現狀及瑕疵為由而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其交納的全部保證金,并重新披露轉讓信息,由受讓方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4.若非轉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該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全部保證金: (1)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2)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xù)競價程序的; (3)在競價過程中以轉讓底價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 (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guī)則、交易條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 5.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文件的同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 (1)若出現“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第4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時,同意轉讓方全額扣除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2)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4)本方承諾若成為受讓方,將會依據轉讓方要求配合進行后續(xù)股權轉讓的全部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股東變更手續(xù)),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