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S******D************ |
項目名稱 | 甘肅潔源風電有限責任公司6.5%股權 |
轉讓方名稱 | 甘肅電力明珠集團有限公司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
轉讓比例 | 6.5 |
掛牌價格 | 3,**4.**萬元 人民幣 |
掛牌期間 | 5 |
掛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項目與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項目打包轉讓,若形成競價,則競價起始價為兩個項目轉讓底價總和,成交價格的增值部分按照各項目轉讓底價的比例進行分配。 2.意向受讓方遞交本項目受讓申請的同時,應一并受讓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項目,打包轉讓項目中原股東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若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意向受讓方應繼續(xù)受讓其他項目。 3.魯能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擬同步轉讓其持有的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如上述股權轉讓項目先于本打包項目成交,則需征詢上述股權轉讓項目受讓方是否行使對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項目的優(yōu)先購買權,意向受讓方需自行了解上述股權轉讓項目進展。 4.其他詳見北交所備查文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xù)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 3、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3萬元的交易保證金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信息披露期滿,僅征集到一個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本項目以不低于轉讓底價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滿,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外,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則由該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如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該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如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如信息披露期滿,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外,征集到兩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如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最高報價方成為受讓方,如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受讓方支付除交易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后,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應當自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提交退還交易保證金的申請,北京產權交易所將在收到退還交易保證金的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3.如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相關方,扣除款項不足以補償相關方損失的,相關方可以繼續(xù)追償: (1)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非股東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xù)競價程序的;(3)競價過程中以轉讓底價為起始價格,各競買人均不報價的;(4)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5)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6)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guī)則、交易條件等情形的。 4.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備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發(fā)生受讓方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fā)生逾期或拒絕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為違約行為,轉讓方有權扣除其交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披露,受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與損失。 5.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 (1)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2)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現保證金扣除條款中任意一款行為時,同意轉讓方扣除本方已交納的全額保證金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4)本方同意本次股權轉讓前的全部債權債務,由轉讓完成后新的標的企業(yè)依法承繼。 (5)本方知悉并同意遞交本項目受讓申請的同時應一并受讓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項目,打包轉讓項目中原股東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若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我方應繼續(xù)受讓其他項目。 (6)本方知悉魯能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擬同步轉讓其持有的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如上述股權轉讓項目先于本打包項目成交,則需征詢上述股權轉讓項目受讓方是否行使對甘肅新安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股權項目的優(yōu)先購買權,我方需自行了解上述股權轉讓項目進展。 6、本項目不接受意向受讓方組成聯合體參與受讓,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方式受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