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1、本次轉讓標的資產具體情況均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意向受讓方必須參加現場踏勘,并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提交《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方可參與受讓,《現場踏勘確認書》需經轉讓方加蓋公章,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需簽字、為企業(yè)法人的需加蓋公章。 2、 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已經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可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3、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和拆運保證金的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轉讓方有權另行處置標的資產。 4、受讓方應于付清全部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動態(tài)報價結果通知書》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資產移交確認書》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 5、受讓方應于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應自行拆除、運輸標的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因受讓方原因造成轉讓方、受讓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標的資產拆除、運輸過程中,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及存放地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轉讓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轉讓方清運時限要求完成標的資產的清運。清運時由受讓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環(huán)保等事故由受讓方負責。受讓方在清運過程中不得破壞存放地墻體、路面和周圍設備設施。受讓方在標的資產清運完畢后,要求達到場平地凈。 7、本項目受讓方按照成交金額的5%交納交易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