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一、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視為其依據該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全部接受股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承擔轉讓標的和標的企業(yè)存在的一切相關交易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二、如掛牌期滿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生,則由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如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通過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三、本次國有股權轉讓為轉讓方所持有標的企業(yè)的**%股權,不接受聯合受讓。 四、期間損益: 在標的企業(yè)自評估基準日至產權交割日(工商變更登記日)期間,標的資產在過渡期間正常經營發(fā)生的期間虧損、收益、風險和可預見商業(yè)風險導致的期間虧損、收益、風險均由受讓方按受讓股權比例承擔。 五、交易價款通過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心”)統(tǒng)一結算。轉受雙方須在最終受讓方確定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已支付的保證金自受讓方交納除保證金外的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后,轉為交易價款等額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受讓方應于《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六、轉讓方轉讓標的股權后,在辦理股權變更時,標的企業(yè)不得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xù)以國家出資企業(yè)子企業(yè)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并于辦理工商登記時一并修改標的企業(yè)名稱。 七、本次標的轉讓,不涉及標的企業(yè)債權債務的轉移,標的企業(yè)原有債權、債務由股東變更后的企業(yè)承繼。 八、本次標的轉讓,不涉及標的企業(yè)的職工安置問題。 九、本次股權轉讓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guī)由轉受雙方各自承擔,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受讓方承擔。 十、受讓方應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十一、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保證金即視為接受并符合以下條款: 1.自身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列明的股東資格條件(如行業(yè)準入、外資限制等)。 2.明確資金來源合法合規(guī),不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不涉及代持、信托等隱蔽安排。 3.已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如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并獲得必要的授權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4.確認已充分查閱并認可轉讓公告、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文件,自愿接受標的企業(yè)現狀及瑕疵(如資產權屬不清晰、或有負債等),交易完成后不得以 “不知情” 為由主張權利。 5.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按約定時間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支付交易價款,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xù)。 6.同意交易保證金的處置規(guī)則(如違約時扣除保證金作為補償),并承諾不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持股權以規(guī)避保證金條款。 7.標的企業(yè)在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新增的債務及或有負債(如未決訴訟、擔保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8.遵守勞動法規(guī),妥善處理標的企業(yè)員工的勞動合同、社保公積金繳納等問題,避免引發(fā)勞動糾紛。 9.標的企業(yè)在交易后繼續(xù)合法使用相關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 **.在一定期限內(如公告期內)不與其他潛在買家接觸或協商,確保交易的獨家性。 **.對交易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如客戶名單、財務數據)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