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GR****GD******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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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轉讓廣報經(jīng)營印務分公司擬報廢的羅蘭3號生產設備及相應附屬設備等**項報印固定資產及備件 |
資產類別 | 其他資產 |
轉讓方名稱 | 廣州日報報業(yè)經(jīng)營有限公司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qū) | |
掛牌價格 | **4.**萬元 人民幣 |
掛牌期間 | ** |
掛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轉讓說明事項 | 1.本次交易標的掛牌價只含3%的增值稅稅率,其中標的部分設備須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若項目成交,另外的**%稅率所對應的費用,須由受讓方承擔,并將上述**%稅率對應稅費交至轉讓方指定賬戶,交齊后,受讓方才可進場拆運設備。本次資產交易所涉及的其他費用各自承擔。 2.轉讓標的為不完整設備,以轉讓方實際交付情況為準。 3.本次轉讓資產的交接地點在轉讓方廣州市增槎路廠區(qū)內,轉讓后的拆卸費、裝卸費、運輸費、異地安裝費和場地復原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4.本次轉讓評估報告中的部分資產,具體以轉讓交易信息公告期間現(xiàn)場踏勘的實物資產為準。 5.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需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否則,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且轉讓方有權對標的另作處置。 6.受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之后,須按照《資產交易合同》等有關約定交納剩余交易價款和服務費用,否則視為違約,已經(jīng)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且轉讓方有權對標的機器設備另作處置。 7.受讓方須按《資產交易合同》約定與轉讓方辦理交接。 8.自《資產交易合同》生效時起,受讓資產的保管、損壞、滅失等風險由受讓方承擔。 9.意向受讓方應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盡職調查,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風險。一旦簽訂《資產交易合同》視作受讓方對實際資產與資產評估報告存在的差異無異議。 **.其他詳見《廣州日報報業(yè)經(jīng)營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擬處置資產涉及的一批待報廢的報印設備及備件資產評估報告》(中廣信評報字I****1第**5號)。 **.公告期內自行看樣請?zhí)崆?日預約,交易標的存放于廣州市白云區(qū)增槎路****號,聯(lián)系人:孔經(jīng)理,聯(lián)系號碼:**********8??深A約時間范圍為工作日9:**-**:**
特別提示:轉讓方根據(jù)既有檔案材料、相關中介報告等對標的資產現(xiàn)狀進行盡可能謹慎、周全的描述,但這種描述和相關材料并不構成對意向受讓方的任何承諾和保證,只是對意向受讓方了解標的資產現(xiàn)狀的提示和簡介。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視為已自行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了充分詳盡的盡職調查,對標的資產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充分細致的了解。產權交易機構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