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1、承包標的按現(xiàn)狀(包括其瑕疵)進行承包。交易機構將委托方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全面如實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承包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機構及委托方提供的承包標的相關資料及所作的陳述僅供參考,不作為交易機構及委托方對標的品質和數(shù)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對承包標的現(xiàn)狀的法律依據(jù)和承包標的移交的憑據(jù),承包標的明細表內的株數(shù)僅供參考,不作為交易依據(jù),具體以現(xiàn)狀、數(shù)量進行交割。 2、意向承包方務必在交納交易保證金前對承包標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現(xiàn)狀進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親自查驗承包標的物、向相關管理部門了解標的現(xiàn)狀或聘請專家鑒定等。意向承包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意向承包方對承包標的現(xiàn)況、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內容的認可和接受,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與經濟責任由意向承包方全部承擔。 3、意向承包方務必在標的展示期間對承包標的進行實地踏查及充分了解,意向承包方須自行鑒定或鑒別此次標的物的品質及價值,了解清楚地塊情況、結實情況、病蟲害情況及道路交通情況等,調查標的潛在風險。如因承包方未經實地踏勘而對標的產生誤解、歧義時,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擔。 4、意向承包方報名、交納保證金即視為符合公告要求的承包方資格條件,項目成交后,承包方在與委托方簽署承包合同時,一經發(fā)現(xiàn)不符合公告要求的承包方資格條件,將全額扣除承包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5、意向承包方應充分考慮國家及地方政策、市場價值波動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項目成交后,合同的簽署以成交價格為準,承包方不得要求調整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 6、承包標的按展示現(xiàn)狀進行交割,不允許挑選,承包方自行負責承包標的的采集、裝載與運輸,成交后不退不換。 7、承包方與委托方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即成為成交地塊林班的管護責任人。對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發(fā)現(xiàn)后必須及時向所在林場(所)報告。 8、承包方不準將承包合同、地塊轉包他人,否則,委托方有權終止其合同,視其合同無效,重新處置該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9、承包方采集的紅松果實經濟收益歸承包人所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稅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承包期間,區(qū)域內發(fā)生森林自然災害(風倒風折、病蟲害、冰雹、旱災、火災、大雪等一切災害),委托方不承擔責任,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 **、承包方負責承包區(qū)內森林資源管護,出現(xiàn)人為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承包方在采集期間必須與所在林場(所)簽訂《防火責任狀》等,接受防火、資源、安全等相關管理。承包方負有看管義務,對承包區(qū)的森林防火、病蟲鼠害防治、濫伐、盜伐等均負有管護責任,承包方應加強采集人員安全教育與作業(yè)安全培訓,不得采用氫氣球等危險方式采摘,要求高空作業(yè)的采摘人員都要必須購買能達到足額賠償?shù)娜松肀kU,確保采種工具的安全性。 **、承包方必須為采集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商業(yè)保險,同時承包方須組織采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承包期內采集、脫粒、裝車、運輸、銷售等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及其他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 **、承包方不準影響委托方的生產經營、檢查驗收及監(jiān)督等各項活動,不得在道路上設置路障或進行其他阻礙交通的活動。 **、承包方在采集活動結束后必須將作業(yè)區(qū)域內的垃圾清理干凈。松塔不能在林內脫粒,必須按林場(所)要求運到指定地點脫粒,統(tǒng)一堆放處理塔皮。嚴禁承包方將塑料制品及生活垃圾等物品遺留在林地內,否則,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林場(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不簽署或未按期簽署《成交確認書》、承包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交易機構或委托方有權視作承包方放棄標的。承包方放棄或視作放棄承包標的的,承包標的可再次轉讓;如再次轉讓時的成交價款低于本次成交價款的,委托方保留追訴違約承包方補足差額的權利。 **、如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承包標的無法交付的,與交易機構無涉,承包方有權要求交易機構退還交易保證金。 **、本公告全部內容由委托方提供,若實際情況與公告不符或故意隱瞞重大應披露事項,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及相關責任由委托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