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原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3.7擬派項目經(jīng)理具有注冊在投標單位的?貳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 執(zhí)業(yè)資格”修改為“擬派項目經(jīng)理具有注冊在投標單位的?貳級及以上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資格審查必要合格條件標準”作出相應(yīng)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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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標文件其它內(nèi)容沒有修改。
河北海驊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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