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1、本項目采取動態(tài)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受讓方確定后自行通過北交互聯系統(tǒng)申請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 2、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和《安全協議書》,并于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已經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可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3、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及標的資產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意向受讓方如發(fā)生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fā)生逾期或拒絕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和《安全協議書》、拒絕支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標的資產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關約定扣除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交易價款,并將標的資產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4、受讓方應于《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出具后**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交易憑證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資產移交確認書》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 5、受讓方應于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后**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應自行拆除、運輸標的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因受讓方原因造成轉讓方、受讓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標的資產拆除、運輸過程中,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及存放地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轉讓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轉讓方清運時限要求完成標的資產的清運。清運時由受讓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環(huán)保等事故由受讓方負責。受讓方在清運過程中不得破壞存放地墻體、路面和周圍設備設施。受讓方在標的資產清運完畢后,要求達到場平地凈。 7、同意北京產權交易所在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8、本項目受讓方須按照成交金額的0.5%向北交所支付交易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