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勘探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資產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資產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資產為由退還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fā)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承擔因不可抗力造成轉讓標的無法過戶的風險。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接受標的現狀轉讓。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次標的資產轉讓過戶所涉及的交易稅費,凡國家有明確規(guī)定由轉、受讓雙方各自承擔的交易稅費由轉、受讓雙方各自承擔,凡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交易稅費由受讓方承擔。具體稅費須由意向受讓方至相關單位自行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