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二階段評審 **.4.1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項規(guī)定,確定進入第二階段評審的投標人。若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最后名次發(fā)生并列的,則所有并列的投標人均進入第二階段。 **.4.2投標文件經(jīng)濟標的評分 **.4.2.1計算評標參考價 區(qū)間抽取法: 設立入圍合格分數(shù)線(技術標或技術標加誠信得分或第一階段入圍得分,具體數(shù)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達到或超過及格線的投標人的報價方能參與評標參考價的計算。將達到或超過技術標及格分數(shù)線的投標報價由低至高進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計算評標參考價,計算公式如下: 評標參考價=(Q高-Q低)/**0*X+Q低 Q低:為達到或超過技術標及格分數(shù)線的投標人最低報價與工程成本警示價兩者中的較高值; Q高:最高投標限價 X:為等分點值,在開標前從[0,**0]整數(shù)中隨機抽取 **.4.2.2當標價等于評標參考價時得**0分,標價每高于評標參考價1%,扣1.5分,每低于評標參考價1%,扣1分,扣至0分為止,得出經(jīng)濟分,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 | **.4 第二階段評審 **.4.1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項規(guī)定,確定進入第二階段評審的投標人。若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最后名次發(fā)生并列的,則所有并列的投標人均進入第二階段。 **.4.2投標文件經(jīng)濟標的評分 **.4.2.1計算評標參考價 區(qū)間抽取法: 設立入圍合格分數(shù)線(技術標或技術標加誠信得分或第一階段入圍得分,具體數(shù)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達到或超過及格線的投標人的報價方能參與評標參考價的計算。將達到或超過技術標及格分數(shù)線的投標報價由低至高進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計算評標參考價,計算公式如下: 評標參考價=(Q高-Q低)/**0*X+Q低 Q低:為達到或超過技術標及格分數(shù)線的投標人最低報價與工程成本警示價兩者中的較高值; Q高:最高投標限價 X:為等分點值,在開標前從[0,**0]整數(shù)中隨機抽取 **.4.2.2當標價等于評標參考價時得**0分,標價每高于評標參考價1%,扣1.5分,每低于評標參考價1%,扣1分,扣至0分為止,得出經(jīng)濟分,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 **.4.2.3評標委員會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項的規(guī)定確定排序。 **.4.3經(jīng)濟標的有效性審查:按照投標人第二階段排序,依次對進入第二階段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有效性審查,投標文件中沒有任一種列于本辦法附表三《經(jīng)濟標有效性審查表》中情形的,為有效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文件將被否決。如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不一致時,以評標委員會過半數(shù)成員的意見作為評標委員會對該情形的認定結(jié)論。評委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后再判定投標人是否通過有效性審查,不得直接否決投標。 **.4.4經(jīng)濟標的算術校核。評標委員會對進行經(jīng)濟標有效性審查的投標文件投標報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算術校核,具體標準如下: **.4.4.1如果數(shù)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應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4.4.2經(jīng)算術復核的投標人報價與其投標報價不一致時,按就低不就高原則確定其最終報價; **.4.4.3當單價與數(shù)量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若單價與數(shù)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按就低不就高原則確定修改單價或是合價。當單價與數(shù)量的乘積小于合價,以單價為準,修改合價,除非評標委員會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誤,此時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并修改單價;當單價與數(shù)量的乘積大于合價,以合價為準,修改單價; **.4.4.4當合價、金額累加錯誤時,按就低不就高原則,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則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則按原累加值; **.4.4.5如果投標人的有關規(guī)費、暫列金額、暫估價、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等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填寫的,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進行修正; **.4.4.6①分部分項工程量比招標文件少、單位比招標文件小或錯誤時,以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或單位為準,合價不變,修改綜合單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比招標文件多或單位比招標文件大時,工程量、單位、綜合單價及合價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項項目對比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漏項的,則該漏項費用視為已分配在其他項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與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不一致時,以價低者為準;④分部分項工程量計價表中的項目編碼或項目名稱或計量單位或工程數(shù)量缺省或不填時,由評委以招標文件中招標人工程量清單為準進行修正;若同時缺省或不填項目編碼和項目名稱,則該項按增項處理;⑤分部分項項目增項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標文件規(guī)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則進行修改; **.4.4.7按就低不就高原則,當修正后報價小于原報價,總價按修正后報價;當修正后報價大于原報價,總價按原報價,并在簽訂合同時載明在結(jié)算價中扣除修正報價與原報價的差額。 **.4.4.8按上述修正錯誤的原則及方法調(diào)整或修正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調(diào)整后的投標報價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報價,則取消其投標資格,并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不予退還。 **.5評標委員會按只有通過有效性審查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方可進入下一階段評審的評審原則,根據(jù)有效性審查結(jié)果,取消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的排序,其余通過有效性審查的投標人的排序依次上升替補確定,以此類推。直至評審出3名投標人通過經(jīng)濟標有效性審查,經(jīng)濟標有效性審查結(jié)束。 **.6評標委員會應在通過投標文件經(jīng)濟標有效性審查的投標人中,按步驟**.4確定的投標人第二階段排序,推薦前3名依次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至第三中標候選人,并編制評標報告。 **.7若通過經(jīng)濟標有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三家,應當依法重新招標。(當N個標段同時招標且不允許兼中時,若有效投標人不足N+2家,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