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1.中標方需在競標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產成交確認,確認之日通知交易雙方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訂資產轉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成交價款和交易傭金。 2.本次掛牌資產在轉讓方青島市市南區(qū)萊陽路1號,由買受人自行拆除、裝車和運輸等,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3.買受人應遵守區(qū)域安全文明施工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安全運輸防護措施,若出現(xiàn)安全事故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責任。買受人有義務服從轉讓方的現(xiàn)場調度指揮。 4.本次交易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包括青島產權交易所向交易雙方收取的交易傭金全部都由買受人承擔。 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間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標的實施盡職調查期間,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的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完成全部盡職調查,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及置于青島產權交易所的備查文件全部內容,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項目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及轉讓標的現(xiàn)狀與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擔相關風險。受讓方若發(fā)生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現(xiàn)狀及瑕疵為由主張任何抗辯、發(fā)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絕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解除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放棄受讓或退還轉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行為,轉讓方有權扣除其交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轉讓,由受讓方承擔相關的全部責任與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