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統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FS/**-****
掛牌金額
****0
掛牌日期
****-**-**
截止日期
****-**-**
基本信息
| 項目編碼: | ****-FS/**-****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房山區(qū)韓村河鎮(zhèn)七賢村村西路邊0.**畝信號基站用地出租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房山區(qū)韓村河鎮(zhèn)七賢村村西路邊 | ||
| 土地用途: | 林地 | ||
| 地塊-1: | |||
| 地塊名稱: | 地塊編號: | ||
| 東至: | 道 | 南至: | 林地 |
| 西至: | 林地 | 北至: | 林地 |
| 擬出讓面積(畝): (以實際測量為準) | 0.**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地上物情況: | 有 | |
權屬信息
| 權屬類型: | 集體 | 所有權人: | 北京市房山區(qū)韓村河鎮(zhèn)七賢村經濟合作社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 他項權利內容: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擬出讓信息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 擬出讓期限(年): | 5年 | 出讓用途: | 信號塔、基站 |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讓方式: |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權: | |||
掛牌及公告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0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數: |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
| 交納方式: | 處置方法: | ||
| 處置方法說明: | 其他: |
交易條件
| 公告價格(元): | ****0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 租金價格****0元/年。 2. 租金年付,上付款,具體支付時間以合同簽訂為準。 3. 合同價款場外結算。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受讓方須為注冊地在北京市房山區(qū)的企業(yè); 2. 注冊資金不低于**0萬元; 3. 注冊成立時間不少于**年。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 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0.**畝。 2. 該標的項目租賃用途:信號塔、基站。 3. 占地四至:東至道;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土地利用現狀為林地。 4. 出讓標的用于通信基站信號塔,作為保障民生設施使用 。 5. 相關材料中已明確本項目起租日期為****年9月**日,該項目通過北京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選擇受讓方。如果通過公開交易后,原承租方確定為受讓方,由原承租方交納自****年9月**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的租金;如原承租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由我村集體向原承租方收取****年9月**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租金。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讓,由村集體**日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項目地塊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村集體全部承擔。 6.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質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進行融資。 7. 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進行拆遷騰退,受讓方須積極配合拆除工作,設備遷移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遷移工作須按照出讓方要求時間內完成。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8. 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四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9. 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因審批手續(xù)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 ** 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調和監(jiān)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huán)保規(guī)定。 | ||
交易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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