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1 | 評標方法 | 中標候選人排序方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標報價由低到高(2)技術部分得分由高到低(3)商務部分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評分因素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順序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
| 2.1.1 | 形式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 | 與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資質證書一致 |
| 簽字、蓋章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3 (B)項要求 |
| 投標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7.1 項和第5.2項要求 |
| 聯合體投標人 | 提交聯合體協議書,并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如有) |
| 報價唯一 | 只能有一個報價,即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項要求 |
| 備選投標方案 | 除招標文件明確允許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不得提交備選投標方案 |
| 2.1.2 | 資格評審標準 | 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5.1 項規(guī)定 |
| 資質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規(guī)定 |
| 財務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規(guī)定 |
| 業(yè)績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規(guī)定 |
| 信譽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規(guī)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規(guī)定 |
| 聯合體投標人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2 項規(guī)定(如有) |
| 投標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3.1.2項任何一種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標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3 項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
| 2.1.3 | 響應性評審標準 | 投標報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2 款規(guī)定 |
| 投標內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1 項規(guī)定 |
| 交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2 項規(guī)定 |
| 交貨地點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3 項規(guī)定 |
| 質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4 項規(guī)定 |
| 投標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3.1 項規(guī)定 |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4.1 項規(guī)定 |
| 權利義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1 項規(guī)定和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中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
| 投標材料及相關服務 | 符合第五章“供貨人要求”中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
| 技術支持資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 項規(guī)定 |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0.0分) | 商務部分: 7.0分 技術部分:**.0分 投標報價:**.0分(不低于**分) 其他評分因素:0分 |
| 3.2.4 | 低于成本評審 | 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4項規(guī)定進行評審。 |
| 2.2.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方式:采用有效投標報價(經初步評審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報價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價格為準)中最低報價為評標基準價,計算公式為: S(評標基準價)=amin,amin為有效的最低投標報價。 ? B方式:采用有效投標報價(經初步評審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報價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價格為準)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計算公式為: S(評標基準價)=(a1 +……+an)/n,a為有效的投標報價。 注:評標基準價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
| 2.2.3 |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0% ×︱(投標人報價 -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注:偏差率百分數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評分標準 |
| 2.2.4(1) | 商務評分標準 | 對投標人履約能力的評價 | 2.0 | 滿足投標人須知 1.4.1 款,得 2 分。 |
| 售后服務措施及培訓承諾 | 5.0 | 根據投標人針對本項目的售后服務及培訓方案進行綜合評審,內容應包括:人員機構、安裝培訓措施、售后服務承諾等進行綜合評審。服務方案優(yōu)得 4-5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 5分) |
|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評分標準 |
| 2.2.4(2) | 技術 評分標準 | 材料設備質量保證措施 | 6.0 | 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保證措施進行綜合評審,優(yōu)得 4-6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 6分) |
| 投標材料供貨進度措施 | 6.0 | 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進度保證措施進行綜合評審,優(yōu)得 4-6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 6分) |
| 運輸方案 | 6.0 | 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輸方案是否切實可行進行綜合評審,優(yōu)得 4-6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 6分) |
| 應急保障措施 | 5.0 | 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應急保障措施進行綜合評審,優(yōu)得 4-5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5分) |
| 對投標人相關服務能力的評價 | 5.0 | 針對投標人提供的服務計劃、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及供貨能力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服務能力優(yōu)得 4-5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 5分) |
| 協調措施方案 | 5.0 | 根據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倉儲運輸、保底交付各環(huán)節(jié)的協調計劃安排措施方案進行綜合評分;優(yōu)得 4-5分,良得 2-4分,一般得 0-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項最高得 5分) |
| 注:技術評分因素可從對投標材料整體評價、投標材料質量標準的響應程度、對投標人相關服務能力的評價等方面設置。 |
| 2.2.4(3) | 投標報價評分標準 | 偏差率 | 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為準相比,每高1%扣1(不少于 1)分,每低1%扣0.5(不少于0.5)分。注:中間值采用插入法計算,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2.2.4(4) | 其他因素評分標準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