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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金額 | 0元 人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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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辦法 | 綜合評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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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件澄清與修改的主要內容 |
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項目 招標編號:新密公開采購-****-**
目 錄
第一章 招標公告............................................................ 4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7 1. 總則........................................................................ ** 2. 招標文件.................................................................... ** 3. 投標文件.................................................................... ** 4. 投標........................................................................ ** 5. 開標........................................................................ ** 6. 評標........................................................................ ** 7. 合同授予.................................................................... ** 8.紀律和監(jiān)督................................................................... ** 9.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 **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 評標辦法前附表................................................................. ** 1. 評標方法.................................................................... ** 2. 評審標準.................................................................... ** 3. 評標程序.................................................................... ** 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 第五章 發(fā)包人要求......................................................... ** 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 **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二、授權委托書................................................................. ** 三、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 四、資格審查資料............................................................... ** 五、設計方案................................................................... ** 六、其他資料................................................................... **
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項目 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項目,建設資金來自財政資金,招標人為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為恒信咨詢管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名稱: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項目 2.2 項目編號:新密公開采購-****-** 2.3 采購方式:公開招標 2.4 預算金額:******0.**元 最高限價:******0.**元 2.5 采購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標的的名稱、數量、簡要技術需求或服務要求等) 2.5.1 項目地點: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委會神仙洞村、沙古堆村、五虎溝村、丁溝村、尖山村、樓院村村域內。 2.5.2 招標規(guī)模:本項目涉及村域面積 ********.** 平方米(約合 ****4.** 畝),總建筑面積****0平方米。項目為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主要內容包括配套道路、農產品種植基地、農業(yè)服務配套用房、農業(yè)倉儲用房、農產品交易中心、農業(yè)配套設施服務系統(tǒng)、公廁、停車場等內容。具體建設內容如下:1.配套道路基礎設施工程約****0米;2.農產品種植基地約****0㎡;3.農業(yè)服務配套用房約****0㎡;4.農業(yè)倉儲用房約****㎡;5.農產品交易中心約****㎡;6.農業(yè)配套設施服務系統(tǒng)8套;7.公廁約****㎡;8.停車場約****㎡。 2.5.3 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概算編制)、施工期間配合服務等工作以及招標人所需的其他服務。 2.5.4 勘察、設計服務期限:總周期共計 ** 日歷天。 2.5.5 質量要求:設計內容、深度滿足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標準要求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及批復。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投標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獨立企業(yè)法人。 3.2 資質要求:投標人須同時具備以下(1)、(2)項資質條件: (1)工程勘察專業(yè)類(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 (2)同時具有以下二項資質或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 市政行業(yè)(道路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建筑行業(yè)(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 3.3 人員要求: 3.3.1 擬派項目勘察負責人須具有國家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zhí)業(yè)證書,提供勞動合同及投標人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證明(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在本單位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證明或者網絡查詢打印件,至少包括****年1月份至今在本單位繳納任意一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如因相關政策原因未及時繳納的,需同時提供已繳納的最近一個月社保證明及政府部門發(fā)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個月的可不提供養(yǎng)老保險證明)。 3.3.2 擬派項目設計負責人須具有國家一級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證書,提供勞動合同及投標人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證明(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在本單位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證明或者網絡查詢打印件,至少包括****年1月份至今在本單位繳納任意一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如因相關政策原因未及時繳納的,需同時提供已繳納的最近一個月社保證明及政府部門發(fā)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個月的可不提供養(yǎng)老保險證明)。 3.4 信譽要求: 3.4.1 須滿足未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要求;若存在失信記錄的,拒絕其參與本次投標活動。開標當天由招標代理機構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網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詢相關主體(含企業(yè)、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相關信息,若上述對象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存在失信記錄的,拒絕其參與本次投標活動。 3.4.2 企業(yè)未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tài);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未存在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情況。(須出具書面承諾,格式自擬) 3.4.3 近三年(****年1月1日以來)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記錄。(須出具書面承諾,格式自擬) 3.4.4 其他要求: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提供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截圖,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東信息及股權變更信息等內容)。 3.4.5 本標段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 注:1)聯合體成員不超過2家; 2)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一旦成交,聯合體各方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組成聯合體的,應由聯合體牽頭人辦理投標事宜,聯合體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標; 4)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投標人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投標人確定資質等級; 5)聯合體成員資格要求:聯合體成員各方均需滿足招標公告第3.1、3.4、3.5條款要求。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時間:****年**月**日至 ****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時間,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4.2 地點:新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官網(http://ggzyjy.xinmi.gov.cn/). 4.3 方式:潛在投標人憑CA數字證書進入新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系統(tǒng)進行電子招標文件(egp格式文件)下載,紙質文件不再出售。未按規(guī)定下載電子招標文件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4.4 售價:0元 5. 投標文件的遞交 5.1 時間:****年**月**日**時**分(北京時間) 5.2 地點:新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第一開標室(本項目采用遠程不見面開標,投標人無須到達開標現場,解密時間為**分鐘),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將予以拒收。 6. 發(fā)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河南省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鄭州市政府采購網》、《新密市政府采購網》、《新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恒信咨詢網》上發(fā)布。 招 標 人: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 地址:鄭州市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委會(**5縣道北) 聯 系 人:王聰麗 聯系方式:**********0 招標代理機構:恒信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鄭州市電廠路河南省國家大學科技園(東區(qū))**號樓B座6樓 聯 系 人:孫國棟、王倩倩、袁芙蓉、毛東梅 聯系方式:**********2、****-********、****-********(轉**9) 監(jiān)督單位: 新密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地 址:新密市西大街 電 話:****-******** 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 ****年**月**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 總則 1.1 招標項目概況 1.1.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設計進行招標。 1.1.2 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3 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4 招標項目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5 項目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6 項目建設規(guī)模: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7 項目投資估算: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 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資金落實情況 1.2.1 資金來源及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2 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 招標范圍、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和質量標準 1.3.1 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2 勘察、設計服務期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3 質量標準: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 投標人資格要求 1.4.1 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招標項目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1項。 1.4.2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除應符合本章第1.4.1項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招標項目中投標,否則各相關投標均無效;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4)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5)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6)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7)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8)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9)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 (**)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內發(fā)生重大設計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在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 (**)法律法規(guī)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5 費用承擔 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1.6 保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yè)和技術等秘密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7 語言文字 招標投標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8 計量單位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 踏勘現場 1.9.1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組織踏勘現場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部分投標人未按時參加踏勘現場的,不影響踏勘現場的正常進行。 1.9.2 投標人踏勘現場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1.9.3 除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fā)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9.4 招標人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huán)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1.** 投標預備會 1.**.1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投標預備會,澄清投標人提出的問題。 1.**.2 投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以便招標人在會議期間澄清。 1.**.3 投標預備會后,招標人將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澄清,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的投標人。該澄清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 分包 1.**.1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設計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分包內容、分包金額和資質要求等限制性條件,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非主體、非關鍵性設計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2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1.**.3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yè)與分包企業(yè)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1.** 響應和偏差 1.**.1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滿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標人的響應,否則,投標人的投標將被否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設計方案等內容以對招標文件作出響應。 1.**.3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允許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偏差范圍和幅度。 2. 招標文件 2.1 招標文件的組成 本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公告; (2)投標人須知; (3)評標辦法; (4)合同條款及格式; (5)發(fā)包人要求; (6)投標文件格式; (7)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根據本章第1.**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2 招標文件的澄清 2.2.1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fā)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標文件的澄清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形式發(fā)給所有獲取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澄清發(fā)出的時間距本章第4.2.1項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日的,并且澄清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2.3 投標人在收到澄清后,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澄清。 2.2.4 除非招標人認為確有必要答復,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回復投標人在本章第2.2.1項規(guī)定的時間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標文件的修改 2.3.1 招標人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獲取的投標人。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本章第4.2.1項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日的,并且修改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3.2 投標人收到修改內容后,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修改。 2.4 招標文件的異議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將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 投標文件 3.1 投標文件的組成 3.1.1 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4)資格審查資料; (5)設計方案; (6)其他資料。 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澄清確認,構成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2 投標報價 3.2.1 投標報價應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增值稅稅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外,增值稅稅金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投標人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標函中進行報價并填寫設計費用清單。 3.2.2 投標人應充分了解該項目的總體情況以及影響投標報價的其他要素。 3.2.3 本項目的報價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總額,應同時修改投標文件“設計費用清單”中的相應報價。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關要求。 3.2.4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載明。 3.2.5 投標報價的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3 投標有效期 3.3.1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外,投標有效期為**天。 3.3.2 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應承擔招標文件和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 3.3.3 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應予以書面答復,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 3.4 投標保證金(本項不適用) 3.5 資格審查資料 詳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 3.6 備選投標方案 3.6.1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允許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否則其投標將被否決。 3.6.2 允許投標人遞交備選投標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優(yōu)于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投標方案的,招標人可以接受該備選投標方案。 3.6.3 投標人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報價,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一個報價,但同時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方案的,視為提供備選方案。 3.7 投標文件的編制 3.7.1 投標文件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投標函附錄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比招標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標人的承諾。 3.7.2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有關勘察、設計服務期限、投標有效期、發(fā)包人要求、招標范圍等實質性內容作出響應。 3.7.3 投標文件全部采用電子文檔,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外,投標文件所附證書證件均為原件掃描件,并采用單位和個人數字證書,按招標文件要求在相應位置加蓋電子印章。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電子印章的,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或加蓋電子印章的,應附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簽字或蓋章的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 投標 4.1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4.1.1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加密投標文件,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2 投標文件封套上應寫明的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項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4.2 投標文件的遞交 4.2.1 投標人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4.2.2 投標人通過下載招標文件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電子投標文件。 4.2.3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外,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不予退還。 4.2.4 投標人完成電子投標文件上傳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即時向投標人發(fā)出遞交回執(zhí)通知。遞交時間以遞交回執(zhí)通知載明的傳輸完成時間為準。 4.2.5 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將予以拒收。 4.3 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項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 4.3.2 投標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投標文件的通知,應按照本章第3.7.3項的要求加蓋電子印章。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通知后,即時向投標人發(fā)出確認回執(zhí)通知。 4.3.3 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投標文件應按照本章第3條、第4條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5. 開標 5.1 開標時間和地點 招標人在本章第4.2.1項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開開標,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準時參加。 5.2 開標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 (1)宣布開標紀律; (2)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 (3)投標人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對已遞交的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密; (4)核對開標記錄 (5)開標結束。 5.3 開標異議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6. 評標 6.1 評標委員會 6.1.1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1.2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6.1.3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招標人有權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6.2 評標原則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 6.3 評標 6.3.1 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 6.3.2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標候選人公示 7.1.1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1.2 享受《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中小企業(yè)扶持政策的,應當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公開中標候選人的《中小企業(yè)聲明函》。 7.2 評標結果異議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將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7.3 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或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將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提請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確認。 7.4 定標 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guī)定,招標人或招標人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依法確定中標人。 7.5 中標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7.6 技術成果經濟補償 招標人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未中標人的技術成果進行補償的,招標人將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未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聲明放棄技術成果經濟補償費的除外。招標人將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日內向未中標人支付技術成果經濟補償費。 7.7 履約保證金(本項不適用) 7.8 簽訂合同 7.8.1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 7.8.2 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7.8.3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8. 紀律和監(jiān)督 8.1 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 招標人不得泄露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8.2 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 8.3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 8.4 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8.5 投訴 8.5.1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8.5.2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投訴的,應當按照投標人須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規(guī)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第8.5.1項規(guī)定的期限內。 9.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 本招標項目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 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以設計方案得分高的優(yōu)先;如果設計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的規(guī)定確定中標候選人順序。 2. 評審標準 2.1 初步評審標準 2.1.1 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1)資信業(yè)績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勘察、設計方案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投標報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1)資信業(yè)績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勘察、設計方案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 3.1 初步評審 3.1.1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3.1.2 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或者對招標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偏差范圍或最高項數; (2)不同供應商的電子響應文件上傳計算機的網卡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三碼同時相同的視為無效響應,無上述情形則此項審查通過; 注: 新密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抓取的為CPUID,即同一型號CPU序號不存在唯一性,僅有 CPU序號致不作為無效響應因素。
(3)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3.1.3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并要求投標人書面澄清確認。投標人拒不澄清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2 詳細評審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guī)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資信業(yè)績部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勘察、設計方案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投標報價計算出得分C; 3.2.2 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得分=A+B+C。 3.2.4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3 投標文件的澄清 3.3.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3.3.2 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且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并構成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3.3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4 評標結果 3.4.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4.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fā)包人要求、設計費用清單、設計方案,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共同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fā)包人通知設計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由設計人填寫并簽署的,名為“投標函”的函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指由設計人填寫并簽署的、附在投標函后,名為“投標函附錄”的函件。 1.1.1.6 發(fā)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為“發(fā)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設計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標文件中的設計方案。 1.1.1.8 設計費用清單:指勘察人投標文件中的設計費用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fā)包人和(或)設計人。 1.1.2.2 發(fā)包人:指與設計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3 設計人:指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4 發(fā)包人代表:指由發(fā)包人任命,并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代表發(fā)包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全權負責人。 1.1.2.5 項目負責人:指由設計人任命,代表設計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全權負責人。 1.1.2.6 分包人:指從設計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設計 1.1.3.1 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進行設計招標的工程。 1.1.3.2 設計服務:指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服務,包括編制設計文件和設計概算、預算、提供技術交底、施工配合、參加竣工驗收或發(fā)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務。 1.1.3.3 設計資料:是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設計服務范圍與內容所需要的資料。 1.1.3.4 設計文件:指設計人按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的設計說明、圖紙、圖板、模型、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階段性文件和最終文件,且應當采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格式和載體。 1.1.4 日期 1.1.4.1 開始設計通知:指發(fā)包人按第6.1款通知設計人開始設計的函件。 1.1.4.2 開始設計日期:指發(fā)包人按第6.1款發(fā)出的開始設計通知中寫明的開始設計日期。 1.1.4.3 勘察、設計服務期限:指設計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設計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約定所作的調整。 1.1.4.4 完成設計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屆滿時的日期。 1.1.4.5 基準日:指投標截止時間前**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設計費用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指設計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設計工作后,發(fā)包人應付給設計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適用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 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發(fā)包人要求; (7)設計費用清單; (8)設計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議書 設計人按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設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設計文件的提供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發(fā)包人提供設計文件。合同約定設計文件應經發(fā)包人批復的,發(fā)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 1.6.2 發(fā)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礎資料、勘察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設計人。由于發(fā)包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延誤的,按第6.2款約定執(zhí)行。 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任何一方當事人發(fā)現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均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立即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xù)。 1.8 轉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行為人應當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 知識產權 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fā)包人享有。 1.**.2 設計人在從事設計活動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設計人自行承擔。因發(fā)包人提供的設計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1.**.3 設計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相應的使用費視為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 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fā)表與引用。 1.** 發(fā)包人要求 1.**.1 設計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fā)包人要求,發(fā)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無論是否存在錯誤,發(fā)包人均有權修改發(fā)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內通知設計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由此導致設計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當相應地增加費用和(或)延長周期。 1.**.2 如果發(fā)包人要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設計人應在發(fā)現后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包人,要求其改正。發(fā)包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設計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設計人的全部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1.**.3 發(fā)包人要求采用國外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設計時,應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該規(guī)范和標準的外國文本和中文譯本,提供的時間、份數和其他要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 發(fā)包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發(fā)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設計人免于承擔因發(fā)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fā)出開始設計通知 發(fā)包人應按第6.1款的約定向設計人發(fā)出開始設計通知。 2.3 辦理證件和批件 法律規(guī)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xù),發(fā)包人應當按時辦理,設計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法律規(guī)定和(或)合同約定由設計人負責辦理的設計所需的證件和批件,發(fā)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4 支付合同價款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5 提供設計資料 發(fā)包人應按第 1.6.2 項的約定向設計人提供設計資料。 2.6 其他義務 發(fā)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發(fā)包人管理 3.1 發(fā)包人代表 3.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天內,將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設計人,由發(fā)包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發(fā)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發(fā)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fā)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3.1.2 發(fā)包人代表違反法律法規(guī)、違背職業(yè)道德守則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正常履行的,設計人有權通知發(fā)包人更換發(fā)包人代表。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應當核實完畢并將處理結果通知設計人。 3.1.3 發(fā)包人更換發(fā)包人代表的,應提前**天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設計人。 3.1.4 發(fā)包人代表可以授權發(fā)包人的其他人員負責執(zhí)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工作。發(fā)包人代表應將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設計人。被授權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fā)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發(fā)包人代表的同意,與發(fā)包人代表發(fā)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監(jiān)理人 3.2.1 發(fā)包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確定是否委托監(jiān)理人進行設計監(jiān)理。如果委托監(jiān)理,則監(jiān)理人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fā)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fā)包人的批準。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理范圍、職責權限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信息,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fā)包人批準,監(jiān)理人無權修改合同。 3.2.2 合同約定應由設計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jiān)理人對設計文件的審查或批準,以及為實施監(jiān)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3 發(fā)包人的指示 3.3.1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發(fā)出指示,發(fā)包人的指示應蓋有發(fā)包人單位章,并由發(fā)包人代表簽字確認。 3.3.2 設計人收到發(fā)包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zhí)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條執(zhí)行。 3.3.3 在緊急情況下,發(fā)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fā)臨時書面指示,設計人應遵照執(zhí)行。發(fā)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fā)出后**小時內發(fā)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fā)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fā)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只從發(fā)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項約定的被授權人員處取得指示。 3.3.5 由于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fā)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設計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3.4 決定或答復 3.4.1 發(fā)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對設計人的設計工作和/或設計文件作出處理決定,設計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決定執(zhí)行,涉及勘察、設計服務期限或設計費用等問題按第 ** 條的約定處理。 3.4.2 發(fā)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之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發(fā)包人的批準。 4. 設計人義務 4.1 設計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設計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fā)包人免于承擔因設計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稅設計人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含增值稅)包括在合同價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設計工作設計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發(fā)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設計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設計文件及相關服務等。 4.1.4 其他義務設計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 履約保證金(本項不適用) 4.3 分包和不得轉包 4.3.1 設計人不得將其設計的全部工作轉包給第三人。 4.3.2 設計人不得將設計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fā)包人同意,設計人也不得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4.3.3 發(fā)包人同意設計人分包工作的,設計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對分包設計工作質量承擔連帶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人的設計費用由設計人與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guī)模相適應,包括必要的企業(yè)資質、人員、設備和類似業(yè)績等。 4.4 聯合體 4.4.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4.4.2 聯合體協議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4.3 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發(fā)包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 項目負責人 4.5.1 設計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設計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fā)包人。項目負責人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5.2 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發(fā)包人要求,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fā)包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時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報告。 4.5.3 設計人為履行合同發(fā)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設計人單位章,并由設計人的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4.5.4 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4.6 設計人員的管理 4.6.1 設計人應在接到開始設計通知之日起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設計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設計人員和作業(yè)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設計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更換主要設計人員的,應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并向發(fā)包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項目負責人的更換,應按照本章第4.5.1項規(guī)定執(zhí)行。 4.6.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設計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專業(yè)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yè)的設計人員、管理人員等。 4.6.3 設計人應保證其主要設計人員(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加發(fā)包人組織的工作會議。 4.6.4 國家規(guī)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發(fā)包人有權隨時檢查。發(fā)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考核。 4.7 撤換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 設計人應對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發(fā)包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設計人應予以撤換。 4.8 保障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 設計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fā)放工資。 4.8.2 設計人應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設計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guī)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8.3 設計人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9 合同價款應??顚S?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設計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設計工作。 5. 設計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發(fā)包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規(guī)范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服務,降低工程質量。 5.1.2 設計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應符合發(fā)包人要求。各項規(guī)范、標準和發(fā)包人要求之間如對同一內容的描述不一致時,應以描述更為嚴格的內容為準。 5.1.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鶞嗜罩?,前述版本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向發(fā)包人提出遵守新規(guī)定的建議。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fā)出是否遵守新規(guī)定的指示。發(fā)包人指示遵守新規(guī)定的,按照第 ** 條約定執(zhí)行。 5.1.4 設計人在設計服務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及適應性,滿足質量、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等要求。 5.2 設計依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工程的設計依據如下: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 (2)與工程有關的規(guī)范、標準、規(guī)程; (3)工程基礎資料及其他文件; (4)本設計服務合同及補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與設計服務有關的來往函件; (7)其他設計依據。 5.3 設計范圍 5.3.1 本合同的設計范圍包括工程范圍、階段范圍和工作范圍,具體設計范圍應當根據三者之間的關聯內容進行確定。 5.3.2 工程范圍指所設計工程的建設內容,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3.3 階段范圍指工程建設程序中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擴大初步(招標)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中的一個或者多個階段,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3.4 工作范圍指編制設計文件、編制設計概算、預算、提供技術交底、施工配合、參加試車(試運行)、編制竣工圖、竣工驗收和發(fā)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4 設計文件要求 5.4.1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發(fā)包人要求,相關設計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規(guī)范可靠,并能夠實施。 5.4.2 設計服務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范標準和發(fā)包人要求,保證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合同相應設計階段的規(guī)定要求,滿足發(fā)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現行規(guī)定。 5.4.4 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6. 開始設計和完成設計 6.1 開始設計 6.1.1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設計條件的,發(fā)包人應提前7天向設計人發(fā)出開始設計通知??辈臁⒃O計服務期限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起計算。 6.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未能發(fā)出開始設計通知的,設計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6.2 發(fā)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延誤的,發(fā)包人應當延長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并增加設計費用,具體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合同變更; (2)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答復設計事項; (3)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設計; (4)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設計費用; (5)發(fā)包人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 (6)未及時按照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7)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8)發(fā)包人造成周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6.3 設計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由于設計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誤,設計人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由于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由發(fā)包人承擔。 6.5 完成設計 6.5.1 設計人完成設計服務之后,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fā)包人要求編制設計文件。 6.5.2 設計文件是工程設計的最終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據,應當根據本工程的設計內容和不同階段的設計任務、目的和要求等進行編制。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滿足對應階段的規(guī)范要求。 6.5.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文件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兩者若有不一致時,應以紙質文件為準。紙質文件一式八份,應當加蓋單位章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執(zhí)業(yè)印章;電子文件中的文字為WORD格式、圖形為CAD格式,并應使用光盤和U盤分別貯存。 6.6 提前完成設計 6.6.1 根據發(fā)包人要求或者基于專業(yè)能力判斷,設計人認為能夠提前完成設計的,可向發(fā)包人遞交一份提前完成設計建議書,包括實施方案、提前時間、設計費用變動等內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之外,發(fā)包人接受建議書的,不因提前完成設計而減少設計費用;增加設計費用的,所增加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6.2 發(fā)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設計但設計人認為無法實施的,應在收到發(fā)包人書面指示后 7天內提出異議,說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fā)包人不得壓縮合理的勘察、設計服務期限。 6.6.3 由于設計人提前完成設計而給發(fā)包人帶來經濟效益的,發(fā)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設計人因此獲得的獎勵內容。 7. 暫停設計 7.1 發(fā)包人原因暫停設計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設計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要求發(fā)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發(fā)包人收到設計人通知后的**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設計人有權暫停設計并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 (1)發(fā)包人違約; (2)發(fā)包人確定暫停設計; (3)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7.2 設計人原因暫停設計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可向設計人發(fā)出通知暫停設計,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由設計人承擔: (1)設計人違約; (2)設計人擅自暫停設計; (3)合同約定由設計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7.3 暫停期間的文件照管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設計的,暫停期間設計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已完部分的設計文件,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8. 設計文件 8.1 設計文件接收 8.1.1 發(fā)包人應當及時接收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發(fā)包人已經接收設計文件。 8.1.2 發(fā)包人接收設計文件時,應向設計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圖紙名稱、圖紙內容、圖紙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 8.1.3 設計文件提交的份數、內容、紙幅、裝訂格式、電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盤、動畫等要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2 發(fā)包人審查設計文件 8.2.1 發(fā)包人接收設計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專家會進行審查,設計人應當給予配合。審查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fā)包人要求等;審查的具體范圍、明細內容和費用分擔,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對于設計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天。發(fā)包人逾期未作出審查結論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設計人的設計文件已經通過發(fā)包人審查。 8.2.3 發(fā)包人審查后不同意設計文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人,說明審查不通過的理由及其具體內容。設計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的審查意見修改完善設計文件,并重新報送發(fā)包人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審查機構審查設計文件 8.3.1 設計文件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fā)包人應在審查同意后,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將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發(fā)包人的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不減免設計人因為質量問題而應承擔的設計責任。 8.3.2 對于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如不需要修改發(fā)包人要求的,應由設計人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設計文件;如需修改發(fā)包人要求的,則由發(fā)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發(fā)包人要求,再由設計人根據新的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設計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設計文件未通過審查機構審查的,設計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并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 9. 設計責任與保險 9.1 工作質量責任 9.1.1 設計工作質量應滿足法律規(guī)定、規(guī)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fā)包人要求等。 9.1.2 設計人應做好設計服務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加強設計服務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9.1.3 設計人應按合同約定對設計服務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設計工作質量報表,報送發(fā)包人審查。 9.1.4 發(fā)包人有權對設計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審核。設計人應為發(fā)包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發(fā)包人到設計場地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查閱、審核設計的原始記錄和其他文件。發(fā)包人的檢查和審核,不免除設計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9.2 設計文件錯誤責任 9.2.1 設計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設計人是否通過了發(fā)包人審查或審查機構審查,設計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但因第1.6.2項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文件錯誤導致的除外。 9.2.2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不合格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第**.1款的約定承擔責任。 9.2.3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造成的設計費用增加和(或)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9.3 設計責任主體 9.3.1 設計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yè)技術、知識技能和項目經驗,按照職業(yè)道德準則和行業(yè)公認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勤勉、謹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9.3.2 設計責任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9.3.3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 9.4 設計責任保險 9.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fā)包人認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險,于合同簽訂后**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工程設計責任險的保險單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 9.4.2 工程設計責任險的保險范圍,應當包括由于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以及由于事故引發(fā)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費用賠償等。 9.4.3 發(fā)生工程設計保險事故后,設計人應按保險人要求進行報告,并負責辦理保險理賠業(yè)務;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由設計人自行補償。 **. 施工期間配合 **.1 施工配合指設計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提供的設計服務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為止。 **.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為設計人派赴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在施工期間提供辦公房間、辦公桌椅、互聯網接口、冷暖設施、生活設施、進出現場交通服務和其他便利條件。 **.3 設計人應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間,積極提供設計配合服務,包括并不限于設計技術交底、施工現場服務、參與施工過程驗收、參與投產試車(試運行)、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4 發(fā)包人應當組織設計技術交底會,由設計人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進行設計交底,對本工程的設計意圖、設計文件和施工要求等進行系統(tǒng)地說明和解釋。 **.5 工程施工完畢后,發(fā)包人應當組織投產試車(試運行)和工程竣工驗收,設計人參加驗收并出具本單位的驗收結論。如因設計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免費修改設計文件和賠償發(fā)包人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 合同變更 **.1 變更情形 **.1.1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下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和設計費用的調整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設計范圍發(fā)生變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設計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誤; (3)非設計人的原因,對工程同一部分重復進行設計; (4)非設計人的原因,對工程暫停設計及恢復設計。 **.1.2 基準日后,因頒布新的或修訂原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等引發(fā)合同變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約定進行調整。 **.2 合理化建議 **.2.1 合同履行中,設計人可對發(fā)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發(fā)包人,被發(fā)包人采納并構成變更的,執(zhí)行第**.1款約定。 **.2.2 設計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工程投資、縮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fā)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獎勵。 **. 合同價格與支付 **.1 合同價格 **.1.1 本合同的價款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風險范圍劃分,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2 設計費用實行發(fā)包人簽證制度,即設計人完成設計項目后通知發(fā)包人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后由發(fā)包人代表對實施的設計項目、數量、質量和實施時間簽字確認,以此作為計算設計費用的依據之一。 **.1.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應當包括收集資料,踏勘現場,進行設計、評估、審查等,編制設計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費用和國家規(guī)定的增值稅稅金。 **.1.4 發(fā)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專項咨詢或專家評審時,相應費用不含在合同價格之中,由發(fā)包人另行支付。 **.2 定金或預付款 **.2.1 定金或預付款應專用于本工程的設計。定金或預付款的額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2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申請后**天內,將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給設計人;設計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fā)票。 **.2.3 設計服務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設計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 **.3 中期支付 **.3.1 設計人應按發(fā)包人批準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格式及份數,向發(fā)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 **.3.2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請后的**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設計人;設計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請。發(fā)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執(zhí)行。 **.4 費用結算 **.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設計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發(fā)包人提交設計費用結算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2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費用結算申請后的**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設計人;設計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同意費用結算申請。發(fā)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3 發(fā)包人對費用結算申請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設計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設計人重新提交。設計人對此有異議的,按第**條的約定執(zhí)行。 **.4.4 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3.3項的約定執(zhí)行。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確認 **.1.1 不可抗力是指設計人和發(fā)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fā)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2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設計人應及時認真統(tǒng)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2 如不可抗力持續(xù)發(fā)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損失,應由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fā)生前已完成的設計工作,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3.2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合同當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自行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3.3 因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致使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應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損失。 **. 違約 **.1 設計人違約 **.1.1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設計人違約: (1)設計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 (2)設計人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設計人未按合同計劃完成設計,從而造成工程損失; (4)設計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設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2 設計人發(fā)生違約情況時,發(fā)包人可向設計人發(fā)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設計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設計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發(fā)包人損失等。 **.2 發(fā)包人違約 **.2.1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發(fā)包人違約: (1)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用; (2)發(fā)包人原因造成設計停止; (3)發(fā)包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發(fā)包人發(fā)生違約情況時,設計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暫停設計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設計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設計人損失等。 **.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 爭議的解決 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3 工程和設計 1.1.3.1 工程:。 1.1.3.4 設計文件的格式和載體:。 1.3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解釋順序: 按通用條款順序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設計文件的提供 設計人應在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供設計文件份。合同約定設計文件應經發(fā)包人批復的,發(fā)包人應當在收到設計文件日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 1.6.2 發(fā)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礎資料、勘察報告、設計任務書、,發(fā)包人提供文件的數量:,發(fā)包人在 日內提供文件給設計人。由于發(fā)包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延誤的,按第6.2款約定執(zhí)行。 1.8 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 執(zhí)行通用條款 。 1.** 知識產權 1.**.1 設計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知識產權的約定:。 1.** 發(fā)包人要求 1.**.1 發(fā)包人修改發(fā)包人要求,導致設計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相應地增加費用和(或延長周期)由 承擔。 1.**.3 發(fā)包人要求采用國外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設計的,提供該規(guī)范和標準的外國文本和中文譯本的時間、份數和其他要求:。 2. 發(fā)包人義務 2.6 其他義務:。 3. 發(fā)包人管理 3.1 發(fā)包人代表 3.1.1 發(fā)包人將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設計人的時間:合同簽訂后 天內或執(zhí)行通用條款。 3.2 監(jiān)理人 3.2.1監(jiān)理人信息 總監(jiān)理工程師姓名: 聯系方式: 監(jiān)理范圍: 職責權限: 3.3 發(fā)包人的指示 3.3.4 設計人只從 發(fā)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項約定的被授權人員處取得指示。 3.4 決定或答復 3.4.2 發(fā)包人應在 天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發(fā)包人的批準。 4.2 履約保證金:無 4.3 分包和不得轉包 4.3.2 經發(fā)包人同意,設計人可以將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設計費用由支付。 4.5 項目負責人 4.5.4 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項職責,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4.6 設計人員的管理 4.6.2 主要設計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專業(yè)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yè)的設計人員、管理人員、。 5. 設計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 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按通用條款執(zhí)行。 5.2 設計依據 其他設計依據包括:按通用條款執(zhí)行。 5.3 設計范圍 5.3.2 工程范圍指所設計工程的建設內容,具體范圍的約定:。 5.3.3 階段范圍指工程建設程序中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擴大初步(招標)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中的一個或者多個階段,具體范圍的約定:。 5.3.4 工作范圍指編制設計文件、編制設計概算、預算、提供技術交底、施工配合、參加試車(試運行)、編制竣工圖、竣工驗收和發(fā)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具體范圍的約定:。 6. 開始設計和完成設計 6.1 開始設計 6.1.2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未能發(fā)出開始設計通知的,設計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6.2 發(fā)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延誤的,發(fā)包人應當延長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并增加設計費用,調整方法為:。 (1)合同變更; (2)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答復設計事項; (3)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設計; (4)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設計費用; (5)發(fā)包人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 (6)未及時按照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7)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8)發(fā)包人造成周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6.3 設計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由于設計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誤,設計人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為:。 6.5 完成設計 6.5.3 設計文件形式包括: 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者若有不一致時,應以紙質文件為準。 紙質文件份數及印章要求: 紙質文件一式八份,應當加蓋單位章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執(zhí)業(yè)印章; 電子文件內容格式要求及存儲介質要求: 電子文件中的文字為WORD格式、圖形為CAD格式,并應使用光盤和U盤分別貯存 。 6.6 提前完成設計 6.6.1 發(fā)包人接受設計人遞交的提前完成設計建議書時設計費用的調整約定:不因提前完成設計而減少設計費。增加設計費用的,所增加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6.3 由于設計人提前完成設計而給發(fā)包人帶來經濟效益的,設計人因此獲得的獎勵內容約定:。 8. 設計文件 8.1 設計文件接收 8.1.3 設計文件提交的份數、內容、紙幅、裝訂格式、電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盤、動畫等要求: 。 8.2 發(fā)包人審查設計文件 8.2.1 發(fā)包人接收設計文件之后,審查設計文件的具體范圍、明細內容和費用分擔的約定:。 8.2.2 發(fā)包人對于設計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 ** 天。 9.4 設計責任保險 9.4.1 設計人根據工程情況對設計責任進行保險的約定:。 **. 施工期間配合 **.2 發(fā)包人施工期間配合約定:按通用條款執(zhí)行。 **. 合同變更 **.1 變更情形 **.1.1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下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和設計費用的調整方法為:。 (1)設計范圍發(fā)生變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設計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誤; (3)非設計人的原因,對工程同一部分重復進行設計; (4)非設計人的原因,對工程暫停設計及恢復設計。 **.2 合理化建議 **.2.2 設計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工程投資、縮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fā)包人給予獎勵的約定: 。 **. 合同價格與支付 **.1 合同價格 **.1.1 本合同的價款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風險范圍劃分約定:。 **.1.3 合同價格應當包括:。 **.2 定金或預付款 **.2.1 預付款的額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的約定:。 **.3 中期支付 **.3.1 設計人向發(fā)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的格式及份數約定:。 **.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約定:。 **.4 費用結算 **.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設計人向發(fā)包人提交設計費用結算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份數和期限的約定:。 **.4.2 發(fā)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確認 **.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爭議的解決 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協議書 (發(fā)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fā)包人”)為實施 (項目名稱),已接受 (設計人名稱,以下簡稱“設計人”)對該項目設計投標。 發(fā)包人和設計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發(fā)包人要求; (6)設計費用清單; (7)設計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處,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順序在先者為準。 3. 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 )。 4. 項目負責人: 。 5. 設計工作質量符合的標準和要求: 。 6. 設計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工作。 7. 發(fā)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8. 設計人計劃開始設計日期: ,實際日期按照發(fā)包人在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為準??辈?、設計服務期限為 天。 9. 本合同協議書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 份。 **.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fā)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 日
設計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月 日
設計任務書 一、項目名稱: 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項目 二、項目區(qū)位及概況: 1. 項目區(qū)位 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神仙洞村、沙古堆村、五虎溝村、丁溝村、尖山村、樓院村村域內。 2. 項目概況 本項目涉及村域面積 ********.** 平方米(約合 ****4.** 畝),總建筑面積 ****0 平方米。 項目為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主要內容包括配套道路、農產品種植基地、農業(yè)服務配套用房、農業(yè)倉儲用房、農產品交易中心、農業(yè)配套設施服務系統(tǒng)、公廁、停車場等內容。 具體建設內容如下: 1.配套道路基礎設施工程約 ****0 米; 2.農產品種植基地約 ****0 ㎡; 3.農業(yè)服務配套用房約 ****0 ㎡; 4.農業(yè)倉儲用房約 **** ㎡; 5.農產品交易中心約 **** ㎡; 6.農業(yè)配套設施服務系統(tǒng) 8 套; 7.公廁約 **** ㎡; 8.停車場約 **** ㎡。 (最終以實際發(fā)生數據為準) 三、項目設計依據: (1)《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標準》 GB****0-**** (2)《民用建筑通用規(guī)范》GB****1-**** (3)《辦公建筑設計標準》JGJ/T**-**** (4)《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6-****(****年版) (5)《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2-**** (6)《商店建筑設計規(guī)范》JGJ **-**** (7)《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GB ****3-**** (8)《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GB****5-**** (9)《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guī)范》CJJ **-****(****年版) (**)《室外排水設計標準》[附條文說明]GB****4-**** (**)《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guī)范》GB****0-****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7-**** (**)《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guī)范》JTG-B**-****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 (**)國家和地方現行的設計法律、法規(guī)。 四、工作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1.工作范圍:本項目工程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階段服務、竣工驗收服務及滿足招標人要求的與本項目有關聯的其它相關技術服務等工作。 2.工作階段: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配合工作。 3.服務內容: (1)方案設計階段 1)與發(fā)包人及發(fā)包人充分溝通,深入研究項目基礎資料,協助發(fā)包人提出本項目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市場潛力; 2)完成項目方案設計,提供滿足深度的方案設計圖紙,配合業(yè)主完成與項目相關的全部材料、設備及顏色等選擇工作。 3)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和必要的調整,以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批準; (2)施工圖設計階段 1)負責完成并制作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道路管網、外立面改造等相關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2)對發(fā)包人的審核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保證其設計意圖的最終實現; 3)根據項目進度要求及時提供各階段報審圖紙,協助發(fā)包人進行報審工作,根據審查結果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修改調整,直至審查通過,并最終向發(fā)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4)協助發(fā)包人進行工程招標答疑。 (3)施工配合階段 1)負責工程設計交底,解答施工過程中施工承包人有關施工圖的問題,項目負責人及各專業(yè)設計負責人,及時對施工中與設計有關的問題做出回應,保證設計滿足施工要求; 2)根據發(fā)包人要求,及時參加與設計有關的專題會,現場解決技術問題; 3)協助發(fā)包人處理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負責有關設計修改,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4)參與與設計人相關的必要的驗收以及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5)提供產品選型、設備加工訂貨、建筑材料選擇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術咨詢工作; 6)應發(fā)包人要求協助審核各分包商的設計文件是否滿足接口條件并簽署意見,以保證其與總體設計協調一致,并滿足工程要求。 五、提交成果 1、設計成果文件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達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年版)實施性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設計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和辦法等的要求。 2、設計成果要求: (1)方案設計文本(設計文件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總平面布置圖; b.各項分析圖; c.單體建筑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d.總體鳥瞰圖; e.主要節(jié)點透視圖; (2)施工圖設計成果: a.提供全套施工圖圖紙(含設計說明、圖紙)和相應的電子圖; b.相關專業(yè)計算書和相應的電子圖; c.變更圖紙,提供藍圖和相應的電子圖。 以上文件資料具體數量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六、未盡事宜 本任務書中未盡事宜及業(yè)主可能進行的設計調整要求等可在設計過程中由業(yè)主與受托方商榷解決方案,最終由業(yè)主確認。
勘察任務書 一、項目 名稱 新密市伏羲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現代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勘察設計項目 本項目地質勘察,包括本項目建設場地范圍內的地質鉆孔、取樣、試驗、資料收集整理、提交詳細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最終取得《勘察成果審查報告》及工程竣工驗收前的相關配合服務等工作。 依據的主要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有: (1)《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1-****(****年版) (2)《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1-****(****年版) (3)《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guī)范》GB****3-**** (4)《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 (5)《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 (6)《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guī)范》JTG C**-**** (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7-**** (8)《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準》CECS**-**** 以上規(guī)范如有變化,以最新發(fā)布的為準。 四、 勘察技術要求 1、場地地形地貌; 2、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水位變幅及規(guī)律、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3、建筑范圍內的地層結構及均勻性,各層的物理力學性質; 4、場地地震地質條件,劃分場地類型和場地類別,對飽和砂土及粉土作液化判別,提供巖土地震穩(wěn)定性評價(滑坡、崩塌、震陷特性等); 5、場地穩(wěn)定性與適應性,不良地質條件的類型、危害程度、成因、分布范圍,發(fā)展趨勢及危害程度(含采空區(qū)、泥石流、洪澇災害、河道、溝、墓穴、防空洞、孤石等),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6、提供與設計要求相應的地基承載力及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對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問題提出建議; 7、對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礎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分析,提出經濟合理的設計方案建議; 8、季節(jié)性凍土地區(qū)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 9、查明擬建工程范圍及有影響地段的各種巖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guī)模、埋深,巖溶堆填物性狀和地下水特征,對地基基礎的設計和巖溶的治理提出建議,同時滿足《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 ****1-****(****年版)第5.1條的規(guī)定; **、當工程需要時應提供: ①深基坑開挖的邊坡穩(wěn)定計算和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論證其對周圍已有建筑和地下設施的影響; ②施工降水的有關技術參數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議; ③用于計算地下水浮力的設計水位; ④需要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應提供有關的動力參數。 **、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招標編號:
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無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二、授權委托書(適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況) 三、聯合體協議書 四、資格審查資料五、設計方案 六、其他資料 (招標人名稱): 1.我方已仔細研究了(項目名稱)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愿意以人民幣(大寫) (¥)的投標總報價(其中,增值稅稅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勘察、設計服務期限: 日歷天,按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 2.我方的投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4)資格審查資料; (5)設計方案; (6)其他資料。 投標文件的上述組成部分如存在內容不一致的,以投標函為準。 3.我方承諾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不撤銷投標文件。 4.如我方中標,我方承諾: (1)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 (2)在簽訂合同時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條件; (3)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 (4)在收到中標通知書時,保證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招標代理費的收費標準,足額、準時交納招標代理服務費。 5.我方在此聲明,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和準確,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6.(其他補充說明)。 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地 址: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項目聯系人電話(手機號): 郵箱: 年月 日
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年 月 日
投標人名稱: 系(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掃描件
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姓名)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項目名稱)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委托期限:**日歷天(自投標截止之日起)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掃描件
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年月 日
三、 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所有成員單位名稱)自愿組成 (聯合體名稱)聯合體,共同參加 (項目名稱)投標?,F就聯合體投標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1. (某成員單位名稱)為 (聯合體名稱)牽頭人。 2. 聯合體各成員授權牽頭人代表聯合體參加投標活動,簽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關的資料、信息及指示,進行合同談判活動,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以及處理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一切事宜。 3. 聯合體牽頭人在本項目中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的一切事宜,聯合體各成員均予以承認。聯合體各成員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義務,并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4. 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如下: 。 5. 本協議書自所有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單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6. 本協議書一式 份,聯合體成員和招標人各執(zhí) 份。
聯合體牽頭人名稱: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聯合體成員名稱: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注:投標人應附投標人營業(yè)執(zhí)照、投標人設計資質證書等材料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注:投標人應提供企業(yè)自****年1月1日以來每具有一份類似勘察設計或者設計業(yè)績或者勘察業(yè)績的得1.5分,最多得3分。(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需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復印件,同一業(yè)績不得重復計分)。
注:投標人應提供企業(yè)自****年1月1日以來每具有一份類似勘察設計或者設計業(yè)績或者勘察業(yè)績的得1.5分,最多得3分。(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需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復印件,同一業(yè)績不得重復計分)
注:投標人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應附身份證、勞動合同、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和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或掃描件,其他主要人員可附職稱證(執(zhí)業(yè)證或崗位證書)、養(yǎng)老保險掃描件。 6.1 須滿足未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要求;若存在失信記錄的,拒絕其參與本次投標活動。開標當天由招標代理機構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網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詢相關主體(含企業(yè)、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相關信息,若上述對象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存在失信記錄的,拒絕其參與本次投標活動。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查詢?yōu)闇剩e附、漏附均不作廢標處理。 6.2 企業(yè)未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tài);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未存在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情況。(須出具書面承諾,格式自擬)。 6.3 近三年(****年1月1日以來)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總負責人、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記錄。(須出具書面承諾,格式自擬)。 6.4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提供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截圖,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東信息及股權變更信息等內容)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查詢?yōu)闇?,錯附、漏附均不作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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